离婚后是否享有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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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录入时间:
2009-05-21 12: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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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M先生于2001年经妻子同意为其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保险受益人是M先生。2003年他与妻子离婚,但保险费一直自愿缴纳。去年底,妻子因病去世。M先生依据保险合同找保险公司索要保金。但保险公司却说:因M先生与前妻已离婚,不再享有保险利益,故拒绝支付保金。M先生不知道他是否享有该笔保金?
■专家解答:
北京市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M先生做出了解答:他享有作为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换取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利益在特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合同。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所以,在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时,作为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时效性,即合同订立时,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应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但对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这种直接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作为受益人的投保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保人对配偶具有保险利益。”所以,M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妻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所订合同有效。二人离婚后,M先生仍按时缴纳保费。在M妻发生保险事故时,M先生不因离婚而丧失作为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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